案件回顾:
余某某,淳安县安阳乡五堡村党支部委员。
农村污水处理关系到村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切身利益。2014年7月,五堡村两委会议研究决定,由村党支部委员余某某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监督小组副组长,具体负责五堡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质量监督。2015年春节期间,余某某提出,村里没有支付他误工工资,所以将不再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质量监管,但是这一提议没有得到村两委的同意。
春节后,余某某擅离职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质量不进行监督,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五堡村三户农户的污水直排到河道里。该事件引起村民的多次信访,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安阳乡纪委查实后,给予余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应该把心思放在如何为民谋福利方面,不能只盯着个人升迁和利益,这是党员干部的基本岗位观。
案例中余某某在个人利益暂时未得到满足时,将群众利益抛诸脑后,擅离职守,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缺乏党员干部的基本岗位观。余某某并非个例,一些党员干部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表现出“懒政”、“不积极作为”等,是典型的不尽职、不履责,对纪律不敬畏、对人民不负责。人生于天地之间,各有责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为人民谋利是党员干部与生俱来的责任。脱离岗位就是放松责任,脱离担当。党员干部要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事业心责任感始终不能缺。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