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聘用人员也可以是受贿罪、渎职罪的主体
◆安排亲友在所属国企挂名领薪如何定性
◆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侵吞防疫生活保障物资如何认定
◆行贿获得项目后合法经营获利是否应予追缴
◆收受借条行为如何认定
◆三堂会审〡同为退休后领取“顾问费”为何定性不同
◆三堂会审〡民间借贷还是行受贿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上一条:2022年第14 期总第137 期-- 清风溯源 古鉴今朝(二)
下一条:2022年第12期总第135期--正风肃纪 警钟长鸣